汇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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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可选择使用。 - 适用对象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 适用范围
适用于异地或同城结算。 - 特点及使用规定
(1)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可以办理转汇,转汇的收款入必须是原收款人。 (2)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 (3)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但已入帐或已支付的款项不得退汇。 (4) 转汇银行不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消或退汇。 (5)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必须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6) 汇兑凭证的委托日期为汇款人向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7)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凭取款通知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在汇兑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 托收承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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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 适用对象(条件)
(1) 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 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 适用范围
适用于异地结算。 - 特点及使用规定
(1) 托收承付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3)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不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 (4)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5) 逾期付款,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 赔偿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 (6) 对符合拒绝付款条件的,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7)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付的托收款项,可委托开户银行重办托收。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委托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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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 适用对象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 特点及使用规定
(1)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3)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4)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应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银行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5) 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拒绝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或在收到通知日的次日起三天内出具拒绝证明。
贷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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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记是付款人委托开户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贷记分为定期贷记和直接贷记。 - 适用对象
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支付。 - 适用范围
参加上海地区票据交换,并在上海票据交换区域内签发和付款的款项支付。 定期贷记只用于每月工资的发放和上、下级拨款等。 直接贷记适用于各单位之间的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以及其他款项的支付。 - 特点及使用规定
(1) 贷记凭证只能提交给付款人开户银行办理转帐,不得支取现金,不得流通转让。 (2) 贷记凭证的签发日期必须是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交贷记凭证的当日。 (3) 贷记凭证的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凭证无效。
定期借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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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借记是收款人根据收、付款人双方签定的合同,由付款人授权收款人和付款人开户银行,定期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收取电话费、电报费、邮费、自来水费、电费、煤气费、房租等公用事业费和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基金的一种结算方式。不得用于商品交易。 - 适用对象
在银行开户有款帐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适用范围
参加上海地区票据交换,并在上海票据交换区域内签发和付款。 - 使用条件
(1) 固定的付款日期。 (2) 相对稳定的结算金额。 (3) 收、付款人必须签定使用该项办法的合同。 (4) 付款人对其开户银行的授权金额不得小于平时该款项支付金额的200%,以保证付款银行在授权金额范围内无条件支付。 (5) 申办定期借记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 - 特点及使用规定
(1) 凭证金额、签发日期、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凭证无效。 (2) 付款人可以拒付,但必须全部拒付,不得部分拒付。如发生纠纷,由收、付款人双方自行解决。 (3) 凭证金额不得超过授权金额范围。 联行汇划清算系统和同城联网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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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联行汇划清算系统是依托先进的计算机网络体系实现本行系统内联行往来和汇差资金的清算。它能安全、高效、实时地承担异地之间的款项汇划和资金调拨、清算。已于1998年5月20日起投入运行,至今连通100多个营业网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同城联网系统也是依托先进的计算机网络体系实现本行在同城范围内结算资金实时到账、资金差额当日清算。已于1997年6月起在全行各分行、直属支行投入运行。 联行汇划清算系统和同城联网系统具有主要以下的特点和优势: - 资金到账速度快
客户在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异地汇划业务,通过联行汇划清算系统,不论资金大小,全国联行业务最快能在15-20秒立即到账,分辖联行业务最快能在7-10秒内立即到账。客户在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同城结算业务,通过同城联网系统,一笔交易只需5-11秒就能完成。 - 资金使用效率高
联行汇划清算系统和同城联网系统的速度提高,实现了资金实时到账,款项到账时间由1-3天提高到5-20秒,减少了资金在途时间,加快了资金周转,资金使用效率获得提高,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 业务范围较广
联行汇划清算系统业务范围:本行系统内的汇兑(信、电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内部资金划拨和银行汇票解付等业务。 同城联网系统业务范围:本行同一城市内的转账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现金代收代付、贷记凭证、定期借记、内部资金划拨等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