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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同业拆借、债券交易业务


我行总行和部分分支行已经成为银行间同业市场会员,可以和证券公司法人开展银行间资金拆借、债券交易业务和非会员的网下拆借业务。

  参与拆借的基本条件

凡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和我行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交易业务。凡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只能和我行开展网下资金拆借业务。

  可拆借的期限

  •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向我行申请拆借期限最长为一天。
  申请拆借所需的基本资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证券经营自营业务资格证书、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资格证明书。
  • 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本计算表和现金流量表。
  拆借申请的程序

  • 证券公司如欲与我行开展此项业务,请直接向您所在地的浦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 我行在收到证券公司的申请后,将审核公司的相关资料。
  • 在我行确定和申请的证券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后,将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该公司拆借的最高额度及期限等。
  • 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拆借业务。
    (与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根据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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