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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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适用范围
适合异地或同城结算。 - 适用对象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 特点及使用规定
(1) 银行汇票可以用以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但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必须为个人。 (2) 转帐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现金银行汇票和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4)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5)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6)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7) 填明"现金"字样及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8)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9) 银行汇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商业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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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是由出票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票据。 - 适用对象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 特点及使用规定
(1)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3) 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5)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6)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的,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 向银行申请贴现。 (7) 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 (8) 商业汇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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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 适用对象
单位和个人需要支付各项款项,均可使用支票。 -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 - 特点及使用规定
(1)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付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2)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4) 支票的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5)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6) 必须记载事项齐全的支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出票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 (7) 支票大小写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银行本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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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适用对象
单位和个人需要支付各项款项,均可使用本票。 -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 - 特点及使用规定
(1)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当场抵用。 (2)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为个人。 (3) 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4)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5)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6)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7)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办理挂失止付。 (8)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9) 银行本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本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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