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存款
融资业务
结算业务
中间业务
票据业务
信用证业务
  国内信用证开证
  国内信用证议付
  进口信用证开证
  出口议付
  来证通知
  提货担保
  进口押汇
  出口押汇
  打包贷款
保理业务
黄金业务
离岸业务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业务 > 信用证业务 >


打包贷款


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是指您的企业(出口商)如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以国外开来的有效信用证作为贸易真实的证明,并将该信用证以"抵押"形式交由我行持有,向我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出口融资。该项业务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出口商品及其从属费用提供资金融通。
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是一种与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紧密的融资方式,操作方便,能有效解决企业的短期资金困难;同时由于贸易背景明确,因此相对而言是一种较为容易取得的短期融资。

  对象和条件

  • 对象
    您的企业(出口商)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即可凭海外银行开来的以您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向我行申请叙做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
  • 条件
    (1) 您的企业应当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经营作风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
    (2) 您的企业须有出口亏损弥补来源,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并在我行开设人民币或外汇基本帐户或往来帐户,同时保持经常结算往来。
    (3) 您所持的有效信用证正本需由资信良好的海外银行开立,不可撤销,且信用证条款必须经我行核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必须交我行进行议付。
    (4) 您的企业应向我行提供有关外销合同,如属代理出口须提供代理协议,以便我行了解有关贸易背景。
    (5) 您的企业应向我行提供财务报表,以便我行了解您的财务状况,如必要,您的企业应向我行提供经我行认可的贷款抵押或担保。
  打包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

  • 额度
    最高为信用证金额的80%。
  • 币种
    人民币和国际上主要可兑换货币。
  • 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币种利率执行,计息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
  • 期限
    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网站声明 友情连接 招聘启事 加入收藏夹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电话:86-21-63296188 传真:86-21-63232036
客服中心:9552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2005     沪ICP证 05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