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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议付


我行收到开证行的来证后,负责对信用证真伪的审核并通知出口商。办理出口商委托银行办理的出口贸易项下单据交单议付,寄单索汇以及收汇入帐等业务。
  • 适用对象
    受益人为境内具有自营或代理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 适用范围
    跨境和国内一般经济区域与特殊经济区域之间的贸易项下的出口贸易项下的结算。
  • 业务基本规定
    受益人委托我行办理交单议付收汇的,应提交正本信用证以及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
    我行按照信用证指定的索汇路线和方式经联行或代理行向偿付行索偿,或根据信用证要求,单到开证行付款。
    我行收到款项后,转入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账户。外汇资金入帐后,超出该账户最高限额的,应按规定予以结汇。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及受益人在异地的出口收汇,按外管局规定办理原币划转或结汇后划转。
    受益人在从境外收到出口款项后,应履行填报国际收支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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