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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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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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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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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回购与转让是指,我行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已经存在的贷款合同为基础,相互协商后签署信贷资产回购或转让合同,以约定的价格、 在约定的期限内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通过交易,双方可以临时或持续调整贷款结构,实现资产收益性与流动性的最优化。
开展此项业务的好处
可以加强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优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资产的获利水平,增强资产的盈利能力。
交易对手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华分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都是我行潜在的交易对手。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交易双方约定双方签署《信贷资产回购合同》后,在贷款转让期间,由转让方承担贷款全部的风险,受让方主要承担转让方的信用风险。转让期满,转让方需在规定的回购日无条件向受让方购回已转让的信贷资产。
回购的期限及利率:
交易双方按照贷款本金原值转让信贷资产,转让期限应不超过原贷款期限。转让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通常转让利率应介于同期拆借利率与原贷款利率之间。
操作流程:
(1)交易双方就回购业务的金额、回购期限、利率、提前还款、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后,签署《信贷资产回购合同》;
(2) 受让方需依合同约定及时将转让本金支付给转让方;
(3) 在转让期间,转让方代行贷款管理职责,并依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支付利息收益;
(4)转让到期时,转让方应及时履行回购义务;
(5)如转让方不能及时回购,受让方将向借款人、担保人实行追索,并保留要求转让方回购权利。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交易双方签署《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后,自贷款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在原贷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转让日之后所发生的贷款风险。
转让的期限及利率:
交易双方可以按照贷款本金折价、平价、溢价转让信贷资产。转让利率原则按照原贷款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同时受让方可以向转让方支付贷款安排手续费及代理手续费。
操作程序:
(1)交易双方就贷款转让的金额、利率、费用支付、贷款文件转移等达成一致后,签署《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2)受让方依合同约定及时将转让本金支付给转让方;
(3)转让后贷款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可以自行管理贷款,也可以委托转让方继续管理贷款;
(4)贷款到期时,受让方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
(5)如借款人到期不能支付,受让方将向借款人、担保人实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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