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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险规定

       近日,中国保监会和天津市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而此前,天津市在该项税收抵扣方面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做的规定: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在团险领域会推动保险公司与企业在职工补充养老、完善职工福利等方面进行深层次合作,促进保险企业积极拓展除企业年金以外的养老保险业务。和团险养老业务相比,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给予上限为个人收入30%税前扣除额度,可以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这一政策能够借助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先试先行,会对个人补充养老这种形式以极大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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