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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年金新政策摘录

上海市政府日前同意并转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订的《关于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文件规定,上海的企业年金自今年7月1日起已按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不再由劳动部门负责运作。
  长期以来,上海的企业年金由当地劳动部门下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运营,由于劳动部门还行使监管职能,这一管理模式不利于对基金的有效监督和安全运营。
  根据上海此次发布的文件,上海将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其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并按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利保险处处长张强林介绍说,所谓“市场化”,是指按照国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确定企业年金的受托机构,选择具有资格的托管机构,依照信托原则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而劳动部门不再是运营主体。
张强林表示,这一新的机制,将把基金的运营和监管分开,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情况,从而能在制度安排上避免类似“上海社保资金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中关于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的界定中,特别对于缴费规则和归属规则进行了较细的范围设定,如:“企业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时,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合理确定比例。当年度累计记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人均记账额的3倍;对超过3倍实施企业年金分配的,需经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和“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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