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如果失去公信力,也就失去了生命。信息披露是企业年金公信力的基础,它能够保障受益人和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运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各方面的法律法规都还走在继续完善的路上,信息披露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规范。 根据国外经验,信息披露一般应该遵循四个原则。 一、充分性。即信息披露的内容要公开所有法定项目要求披露的信息,不得有欠缺和遗漏。并且在披露形式上要求有适当的信息传递载体和渠道,以保证监管部门、委托人和受益人能够通过他们所能接触的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介方便地获得信息。 二、有效性。即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准确无误的,能正确反映客观事实。另外,还应该披露可能对企业年金运行及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使监管部门、委托人和受益人能及时了解披露主体内部和外部出现的重大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企业年金运营直接和间接产生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当披露主体的情况发生变化,已经披露的信息不能反映披露主体的当前情况时,披露主体应该及时更正或更新有关信息,使信息披露对象了解的信息能够准确反映披露主体的实际情况。 三、及时性。即披露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频率及时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使监管部门、委托人和受益人通过不断更新的信息及时分析、评估和监督披露主体企业年金运营的实际情况和最新情况。 四、公开性。即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媒体对企业年金信息进行披露和传递,保证监管部门、委托人、受益人便利地获得充足和合适的企业年金计划信息。 早在2007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中保太平——富通企业年金国际研讨会”上就表示要定期向职工通报基金的运作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来说,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事,定期披露企业年金业务资产状况、投资收益等信息,接受政府、企业和社会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年金的规模、参加人数、运作管理情况等进行披露。他表示,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企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要让企业年金成为“阳光工程”,基金成为“阳光基金”。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夏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