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企业年金的市场化投资管理过程中,投资决策权的分配可以如下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集中决策模式,即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统一进行投资决策,参与该计划的受益人(企业在职员工和退休员工)并没有进行投资决策的权利,个人账户基金按照整个计划资产的投资收益率计算投资收益。 第二种,个人决策模式,即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每个受益人(企业在职员工和退休员工)可以在发起人或者受托人提供的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投资产品并可在产品间自由转换,个人拥有相当大的投资决策权。由于个人账户的投资决策不同,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可能各不相同。 第三种,混合决策模式,即前两种模式的结合,比如一部分具有投资决策能力的员工可以自行进行投资决策,而余下的不愿意个人决策的个人账户基金仍然集中起来,由发起人或者受托人进行集中决策;再比如企业年金基金一般都有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两部分组成,可以把企业缴费部分集中决策,而个人缴费部分允许个人决策。 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计划几乎全部都是采用“集中决策模式”,参与计划的员工个人并没有选择或决策的机会。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企业年金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企业员工普遍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和管理并不熟悉,相当一部分员工对个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信息缺乏了解,因此缺乏进行个人投资决策的现实基础。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发起年金计划的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毕竟集中决策具有规模优势,能够通过与投资管理人之间的讨价还价来降低投资成本,也不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辅导,相应节省了部分人力和时间成本。 从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去年颁布的20号和23号文的规定来看,受托人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起着核心的作用,第23号文第13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因此,我国目前企业年金的制度设计中,年金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名义上是交给了年金的受托人,但是受托人是“全权代表”年金计划的受益人进行实质性投资决策(集中决策),还是提供较大范围的投资产品供计划参与人来选择(个人决策)呢?这两个文件里面并没有明确规定。随着适合于个人选择的投资产品的丰富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应该会逐步转向个人决策模式,但是这个转变的过程是缓慢的、逐步推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