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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为解决您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临时性周转资金需要而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业务。

 
  对象与条件

  • 您的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 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 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 经营业绩良好,借款有符合我国政策法规规定的合理用途,确能产生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本息。
  • 您的企业在申请借款时需提供具有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品。贷款担保人要符合法定条件,具有偿还贷款的经济实力,并承担连带偿债责任。抵(质)押物须符合我行的要求,并需登记和公证。如果您的企业具备很好的信誉和强大的经济实力,同时符合我行信用贷款的规定,我行经审批同意后可免除担保,向您提供信用贷款。
  • 您的企业还应在我行开立存款结算户,并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本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币种、期限及利率

  • 流动资金贷款的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其他国家、地区的主要可兑换货币。
  • 流动资金贷款分为短期和中期两种。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为1-3年。
  •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根据贷款性质、币种、用途、方式、期限、风险等的不同来确定,其中外汇贷款利率分为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
  业务申请

流动资金贷款由我行各级营业机构受理。您的企业初次向本行申请借款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 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 书面借款申请报告
  •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公司章程
  • 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最新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 借款涉及的购销合同、批文、海关报关单
  • 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 担保人章程(合资、合作资企业还需提供合资、合作合同)
  • 担保人担保授权书
  • 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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